《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

来源:联合国全球采购系统

《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尊重基本人权、社会正义及人格尊严以及尊重男女平等权利等准则是联合国供应商应实现的首要目标。


  《全球契约》:1999年1月31日在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敦促商界领袖在各自的公司业务中并通过支持相关公共政策,“接受并践行”《全球契约》。2000年7月26日,《全球契约》的实施阶段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2004年6月2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次《全球契约》领导人峰会,秘书长在会上宣布增加第十项原则——反腐败。《全球契约》是自愿性的国际企业公民精神网络,旨在支持私营部门和其他社会行动者参与进来,共同推动负责任的企业公民意识,履行社会和环境普遍原则,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联合国大力鼓励所有供应商积极参与《全球契约》。为此,在承认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重要性的前提下制订了本《守则》,并认为这是将《契约》原则融入联合国各项业务的重要方法。本《守则》涉及《契约》提出的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贪污领域的问题,对于本《守则》的解释应符合《全球契约》。有志于支持《全球契约》并希望深入了解十项原则的供应商请访问《全球契约》网站。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核心劳工公约:实施三方代表制的联合国附属机构——劳工组织制订的《劳工公约》是本《行为守则》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希望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都能够恪守《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劳工组织公约》的核心原则。可以进入劳工组织电子数据库获取《劳工组织公约》全文。


  持续改进:本《行为守则》的规定是为联合国供应商设定的最低标准。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遵守所有法律、法则和条例,努力超越国际及行业**做法。联合国承认,达到本《行为守则》规定的标准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过程,并鼓励供应商持续改进工作场所条件。


  监督和评估:联合国可以对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设施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审查其遵守上述原则的进展情况。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至少应为达到本《行为守则》的标准制订明确的目标。联合国可以监督对方是否已经达成某些重要指标,是否已经建立了管理体系来确保遵循本《行为守则》规定的原则,如做不到这一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今后同联合国开展业务的资格。本《行为守则》所载原则代表一种愿望,但联合国供应商必须明白,假如能够同联合国缔结合约,《联合国合同总则》就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因而对承包商具有法律强制性。


  1.供应商关系:本《行为守则》的各项规定阐明了联合国对于与其有商业往。


  来的所有供应商的期望。联合国希望这些原则适用于供应商、母公司实体及其子公司或附属实体以及与之有商业往来的其他所有方面,这其中包括员工、分包商和其他第三方。联合国希望全体供应商能够利用当地语言,通过所有人都能理解的方式,确保向其员工和分包商传达本《行为守则》。


  2.提倡本《行为守则》的原则: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比照本《行为守则》的内容,建立并保持规模与其相称的适当的管理体系,积极审查、监督并修改管理程序和企业运作,确保其符合本《行为守则》规定的原则。本《行为守则》所载各项原则同等重要,不论其先后顺序如何。积极鼓励参与《全球契约》的供应商切实践行《契约》原则,并每年向利益攸关者汇报其进展情况。


  3.分包: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鼓励各自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并与之通力协作,确保他们也能尽力遵循本《行为守则》的原则或等效原则。


  劳工:

  4.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承认并尊重员工根据以下法律法规享有自由结社、建立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员工所在国家的法律;以及劳工组织核心公约,《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8年)和《组织权力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49年)。联合国承认劳资双方开展公开交流和直接接触的重要性,供应商应尊重工人在不必担心受到骚扰、恐吓、惩罚、干涉或报复的情况下享受自由结社以及就工作条件问题同管理层进行公开交流的权利。


  5.强迫劳动:联合国希望供应商禁止使用任何强迫劳工、抵押劳工、契约劳工或非自愿的监狱劳工,并期望供应商接受符合劳工组织有关强迫劳动问题公约的雇用做法:《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30年)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7年)。包括超时劳动在内的所有工作都应是自愿行为,工人有权在给予适当通知之后离开工作岗位。此外,供应商无权要求工人上交政府发放的证明、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作为雇用条件。


  6.童工: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至少不能从事同《儿童权利公约》、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73年)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1999年)所规定的权利相悖的任何做法。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通常不低于15岁,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是14岁,最高年龄相应推迟。此外,必须保护所有青年工人免于从事以下工作:可能产生危险的工作;妨碍儿童教育的工作;以及不利于儿童健康、身心发育、社会、精神或道德成长的工作。全体供应商应执行合法的工作场所学徒方案,遵守涉及童工问题和学徒方案的各项法律法规。


  7.歧视:联合国决不容忍在雇用和就业做法上出现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年龄、身体素质、健康条件、政治见解、国籍、社会出身或民族血统、工会成员或婚姻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此外,根据劳工组织《歧视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58年)和《同酬公约》(《同酬公约》,第100号,1951年)规定的原则,联合国禁止在培训、晋升和奖励机会方面的歧视。


  8.工时: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工时要求,并希望包括加班在内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个小时,紧急状况或异常情况除外。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超时工作均出于自愿,并能够按照通行的加班费标准获得补偿。联合国鼓励供应商保证工人每周七天内有一天休息时间。


  9.补偿: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至少要遵守关于工资和工时的各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关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计件工资的规定和关于赔偿的其他规定,并提供法定福利。


  人权:

  10.人权: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支持并尊重保护国际公认人权的行为,保证绝不与侵犯人权者同流合污。


  11.骚扰、苛刻和不人道待遇: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营造并保持让所有员工都享有尊严和尊重的工作环境,不以暴力、性剥削或性虐待、口头或心理骚扰或虐待相威胁。决不容忍任何形式的苛刻或不人道的强迫、体罚或以此相威胁。


  12.健康和安全: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遵循其所在国或生产和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指令,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供应商至少应尽力实施已经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和指导方针,例如《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准则》(《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2001年,见于劳工组织网站),至少应确保提供以下设施和服务:饮用水和卫生设备;消防安全;紧急状况准备工作和应急措施;工业卫生;充足照明和通风;工伤、职业病和机器防护措施。此外,供应商应确保对所有宿舍或食堂设施采用同样的标准。


  13.地雷:我们希望联合国供应商不要从事销售或制造杀伤人员地雷或用于制造杀伤人员地雷的任何部件。


  环境:

  14.环境:联合国希望供应商制订有效的环境政策,并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在可行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支持对环境问题采取预防方法,主动行动起来,促进在环境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推广采用合理周期做法的环境友好型技术。


  15.化学品和危险材料:应确定并管理在进入环境后将造成危害的化学品和其他危险材料,确保以安全方式进行处理、运输、储存、回收再利用以及处置。


  16.废水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要求在排放或处理之前对操作过程、生产过程和卫生设施产生的废水及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控制和净化。


  17.空气污染排放:应按照要求在排放之前对操作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学品、浮质、腐蚀剂、微粒物质、臭氧消耗化学品以及燃烧副产品的空气污染排放进行定性、监督、控制和净化。


  18.废物最小化,回收利用**化:从根本上或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或消除包括水和能源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废物:改进生产和维护过程;改造设施;替换材料;保养;回收再利用;以及材料的二次使用。


  贿赂和腐败:

  19.腐败: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遵守最高的道德和伦理标准,尊重当地法律,至少不从事包括敲诈勒索、欺诈和贿赂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20.利益冲突:联合国希望供应商能够向其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并披露是否有联合国官员或同联合国签署合同的专业人员在供应商的业务中有着任何形式的利益或与供应商有着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21.馈赠和款待:联合国制订了“零容忍”政策,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或任何款待邀请。联合国不接受以下任何邀请:出席体育或文化活动;假期或其他休闲旅行;交通;午餐或晚宴。联合国希望供应商不要为了增进同联合国的商业往来而向联合国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例如免费商品或服务、工作职位或折扣机会。


  22.就业后限制:就业后限制适用于联合国前工作人员、参与采购过程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联合国供应商。联合国前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供应商的聘用。在职工作人员今后也不得接受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联合国供应商的聘用。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禁止、暂停或终止相关供应商作为联合国合格供应商的注册资格。


  我们鼓励联合国供应商向我们通报为改进商业做法而采取的行动,并就联合国如何最有力地推动实施本《行为守则》所载原则提出建议。联系人:关于本《行为守则》的任何问题,可致函采购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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