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7年3月29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理试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 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开封片区重点发展服务外包、医疗旅游、创意设计、文化传媒、文化金融、艺术品交易、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国际合作及贸易能力,构建国际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区和文创产业对外开放先行区,促进国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重要传承区建设。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管委会,接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各片区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在省内适当区域进行复制推广。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减少或者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国际组织和机构、金融总部、区域性总部入驻。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评审模式。
自贸试验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试行“多证合一”模式,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建设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推进配套平台建设,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离岸贸易,推动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推进以人民币为重点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
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探索建立期货现货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
第五章 金融财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拓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第三十三条 支持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创新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十六条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第三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全面监管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行联合办税,逐步实现跨片区税务便利化。
第六章 现代交通物流体系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相关政策和双边运输合作机制,建设直达的国际数据通信专用通道,构建畅通的国际交通物流通道。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铁路运送快件,配套建设快件物流基地;国内外快递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业务;周边省市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落实适合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促进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依托航空港、国际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提升贸易便利水平。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以及双方口岸执法机构之间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小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规则,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信息,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各片区管委会、驻片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第五十九条 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网上执法办案系统。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试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六十二条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
第六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第六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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